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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推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左某不服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12-15  来源:行政复议科
左某不服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某工程项目院内采砂,被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获,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因此不必办理采矿许可证,被申请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请求本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经调查,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正定县某工程现场院内存在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线索,通过立案调查取证,发现申请人将该建筑用砂进行了销售,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关于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采矿登记手续的办理问题。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采挖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未作特别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法规已授权国土资源部对该《细则》有权解释。《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 号):
“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人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 号):“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部的两份复函应视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实施某工程土方开挖工作中采砂并对外销售而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故申请人采砂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危害很多:挖空河床,容易导致河岸崩塌,威胁桥梁安全;造成河道堵塞,影响行洪安全;严重破坏河内生态环境,对河内生物造成毁灭性打击;非法砂场没有规划,运砂车超载,损坏道路;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投资环境,对经济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容易引发各种利益纠纷,容易引发暴力冲突,威胁社会治安稳定;非法销售河砂,逃避纳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影响水质,对附近居民饮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直接导致水土流失,导致耕地被侵蚀,对国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砂的黑色产业链,有力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