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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06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来源:案件管理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06号
申请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
负责人:赵建林,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2年10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是:“涉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的棚户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审批、核准、备案)”2022年10月2日,申请人收到毛*芳寄的特快专递邮件(邮件号:123888813****),拆开该邮件后,发现落款日期2022 年9月23 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涉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的棚户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在该邮件内。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答复内容明显不当,对该答复不服,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及河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棚户区项目批准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实际存在。首先,石家庄市栾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石家庄市栾城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以北辛庄、东许营以及向阳小区、西董铺等重点区域的棚户区改造为抓手,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证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实际存在,其次,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也证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实际存在,只是其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属于政府公文,不应以个人名义寄。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属于市发展改革委职责和申请信息实际存在问题。信息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出资性质的不同分为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两种:1.如果为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执行核准或备案。根据《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根据《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冀政发〔2017〕8号)规定,按照“九、城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申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栾城区,应由栾城区项目审批部门核准。2.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七条“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到,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石家庄市栾城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属于栾城区规划项目,应由栾城区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3.根据《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七条“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权限行使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职权。”、《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以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7〕8)中政府机构分工,从2017年4月26日起,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相关职责,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具有相关职责。综上,申请人苏**申请的栾城区娄底镇东许营村的棚户区项目,应由栾城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属于我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文件不属于我委制作的政府信息。我委在信息公开答复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栾城区发展改革局或栾城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信息公开,已履行信息公开有关职责。二、关于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落款时间和邮寄时间问题。9月18日,苏**以邮寄方式向我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20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委按信息公开申请书预留电话多次联系申请人,该电话一直处于拒接或无人接听状态。9月27日,我委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填写的获取信息方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20068313****)寄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至答复书寄出共计 6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要求。9月29日上午,我委收到邮政退回的9月27日寄出的苏**信息公开答复书邮件,信封上标明退件理由为收”。经电话询问邮政投递人员(王**,电话1663111****),该邮件是经向1346311****(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留电话一致)电话投递,被当事人直接拒收退回。9月29日下午,为不影响信息公开送达,我委再次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快递单号12388813****)该信息答复。三、关于以个人名义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问题。根据国家邮政局邮件实名制规定,邮寄时必须使用个人身份证登记邮寄,因此,我委在邮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时,邮件信封上的寄件人一栏填写我委工作人员姓名和电话,地址为石家庄市政府所在地。另外,我委邮寄给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邮件邮寄人一栏填写工作人员姓名不影响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
经查,2022年9月18日,申请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的棚户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审批、核准、备案)”。2022年10月2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中的相关规定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建议其向案涉项目所在地的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