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惠林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职责不服,于2022年10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南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自2017年以来,因仓丰路(裕宁街-翟营南大街段)道路施工,申请人在该村享有的0.95亩承包地被施工方以设立围挡的方式强占,并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进行破坏,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向赵ト口村村民委员会裕华区建南街道办事处要求对违法占地予以补偿,始终得不到合理的答复。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仍未得到合理的征收补偿或赔偿,但涉案的部分道路工程已基本完成施工并将投入使用。2022年7月,经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申请人的上述土地于2017年被纳入《2017年实施第68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的范围,2021年6月8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发布裕华征启[2021]03号《征地启动公告》启动实施征收工作,2022年1月6日裕华区人民政府发布裕华征补(2021)09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年5月18日,经各级政府呈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2)292号《关于石家庄市2022年第15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裕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5日发布裕华征收[2022]11号《土地征收公告》,自此,涉案土地的征收工作正式启动,但此时涉案土地地上部分道路工程已基本完成施工。上述公告文件从未在村集体内进行张贴公告,也未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在申请人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前并不知其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也未有任何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就征收安置补偿等事宜向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上述道路施工单位在未开展征收工作、未完成征收工作(未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施工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向利害关系人作出必要的告知和公示,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但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为止,征收部门并未与申请人就征收工作进行沟通或达成协议,申请人亦没有收到任何的征收文件,裕华区人民政府等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征收工作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2022年9月8日,申请人就上述违法占地和违法征收行为通过EMS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对仓丰路(裕宁街-翟营南大街段)道路工程违法征收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将查处结果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涉案查处申请已转送至被其派出机构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办理。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收到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作出的《关于刘建生反映仓丰路土地征收问题的处理情况》(以下简称“《处理情况》”),认为“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和“无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裕华分局的上述回复与事实情况不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一)涉案土地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土地的征收于2022年取得冀政转征函(2022)292号《关于石家庄市2022年第15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裕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5日发布裕华征收2022]11号《土地征收公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只有在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的征收行为,但是,基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土地的征收和施工行为早在2021年已经开展实施,现阶段涉案部分道路工程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可见其存在未批先征的违法征收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情况》称“征地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3个公告在村、办事处张贴,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其中上述3公告在村、办事处进行公告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从未见到过上述公告,同时政府网站公示并不是法定的公告方式,不符合法定的公示规定;其次,在涉案部分道路工程已经完成施工通车的情况下,从未有人就土地征收安置补偿问题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亦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补偿,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征收程序存在错误。(二)涉案的道路施工为违法占地和违法施工,涉案公路为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土地《批复》于2022年5月18日制作,后经裕华区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经裕华区政府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后,涉案农用地方可转为建设用地,但在涉案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权事实建设施工,任何单位无权颁发用地及建设施工行政审批许可,在没有上述行政审批和许可前提下的用地和建设均属于违法占地违法施工的违法建设。(三)被申请人具有涉案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结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对上述违法征收和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不存在未履行查处职责的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答复人邮寄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答复人于9月14日签收。申请人在《行政查处申请书》中请求依法对仓丰路(裕宁街-翟营南大街段)道路工程违法征收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答复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地块征地工作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相关公告均在村、办事处进行张贴,且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仓丰路(裕宁街-翟营大街)道路工程仓丰路中心线以南部分已经通车且施工前已取得相关手续,中心线以北部分未施工,无违法建设。因此,答复人作出《关于刘某反映仓丰路土地征收问题的处理情况》,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另,2020年12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经省政府同意,将二十五项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直接下放乡镇和街道,并附有《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2020年12月17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二十五项行政处罚事项直接下放乡镇和街道,同时明确了县乡两级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分工。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中请求查处违法占地的查处职责现已下放到乡镇,答复人现不具有相应查处职责。
经查,2022年9月8日,申请人以违法占地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9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查处申请书。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回复。9月28日,申请人签收该信访回复。
另查,2020年12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明确将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处职责下放乡镇和街道。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违法占地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并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将非法占用土地等事项的查处职责下放乡镇和街道,被申请人不具有案涉事项的查处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