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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
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
石机编办〔201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的精神,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冀机编办〔2017〕8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部署的改革任务,也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重在合法行政,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机构、高素质的法制审核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立足实际,合理配置,切实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根据执法任务轻重按下列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1、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
2、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原则上从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各县(市)、区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逐步达到配备比例要求。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3、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并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可以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协调配备。 
三、加强培训,优化结构,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要求,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逐步实现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要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中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一般不少于10%;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中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一般不少于5%;要逐步实现法制审核人员全部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目标。也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以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努力提高法制审核质量
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就是要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避免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督促支持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依法审核,并按照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法制机构及法制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正确。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和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贯彻本通知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编委办、市法制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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