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巡查遵循公正、规范、严格的原则。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开展巡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开展巡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巡查的主要事项:
(一)公示专栏建设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区分执法部门、事前事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专栏中按规定进行公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区分事前事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石家庄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网络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备。
(二)公示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公示专栏中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流程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救济途径和行政执法“三个办法”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公开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公示中不予公开的信息:
(1)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巡查采取定期巡查、跟踪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定期巡查。对照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抽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台账,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分别为每年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抽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将行政执法工作台账报市司法局。
跟踪检查。对行政执法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全程跟踪,及时督促整改。
随机抽查。对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事前、事后公示的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网上巡查结果纳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评定成绩,因行政执法公示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