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工程”是2024年石家庄市二十项民生工程之一,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重点任务之一,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线。日前,石家庄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实施意见》。
《意见》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做出要求,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充分认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工作的重要性,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始终将提升案件质量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切实负起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责任,履职尽责。
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案件质量的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每年度至少开展两次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并及时向法律服务机构及承办人员公开评估结果;应当加强监管,对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将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要兼顾基础培训和专题培训,培训形式可以采取现场培训、线上培训以及发放培训资料自学等形式,培训对象应包括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分批次实现全覆盖。
法律援助机构强化全流程案件质量控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各项工作;应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定期选取特定案件开展庭审现场旁听,并将庭审服务质量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每年参加庭审旁听次数不少于5次;确保案卷质量检查全覆盖;定期征询司法机关意见;每年回访一定比例的受援人,询问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的服务是否满意。
法律服务机构强化履行保障和监管职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接到指派案件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安排适合的人员办理;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高本机构承办案件的优良率。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强化质量意识高标准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保证案件质量的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及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并按我市相关标准要求办理案件;加强会见工作,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谈话,充分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以及诉讼风险,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认真研读案卷,阅卷笔录要全面、具体;提高辩护水平,辩护词论证要全面、详实;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办理打好证据基础;完善卷宗归档工作,确保案件办理材料全部纳入卷宗。
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提高石家庄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司法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6-2020)》《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5-2020)》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行业标准。该标准采用“及时有效会见受援人”等八项一级指标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案件承办人坚持首善标准,积极按照“两规则”中的“优秀和良好”标准办理案件,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优选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注重法律服务机构实力和业绩,筛选出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并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规范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除受援人点援外,应注重保证案件质量,指派业务素质高、事业责任心强、办案认真负责的法律服务人员。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重点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选择合适的机构和人员承办案件。
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承诺制。强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承办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签署《案件质量承诺书》。法律服务人员应严格信守承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专家库;对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实现质量评估全覆盖;对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质量抽查评估两次以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推选2名以上律师进入专家库,对本级受理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并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县域互查互评。倡导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本级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实现全覆盖。
强化质量检查和司法机关评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结案收卷环节安排专人负责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合格后,向承办人发放补贴。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出现不合格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不再指派该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市、县(市、区)司法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听取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实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多维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