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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现就《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解读背景
2016年1月14日,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现状,起草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并多次与财政、税务,23个县(市、区)政府沟通协调,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由总则、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人员服务、基金管理、管理与监督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是对失业保险统筹的基本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全市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二条第二款基本要求。
第二章失业保险征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三章失业人员服务方面,为方便失业人员就近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户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管理。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籍失业人员,需在本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政策依据: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96号)推进一个窗口,一个平台办理,方便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第四章基金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市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各级税务机关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市经办机构对县级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二条第二款基本要求。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申请下月失业保险金。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管理,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第三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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