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对组织开展表彰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我市在充分借鉴2022年8月省政府修订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石政发〔2017〕3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原来的8章29条修改调整为7章32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评选周期、奖项设置及有效期进行了重新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由每2年实施一次调整为每年实施一次,奖项设置及表彰名额为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
(二)完善申报条件,调整评选程序。申报条件增加了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会责任、崇尚质量文化等要求;优化推荐渠道,对推荐单位重新予以明确;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内容;调整优化了材料评审、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等程序,增加了现场答辩程序。
(三)对奖励金额进行了调整。将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由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由人民币2万元提高为3万元。
(四)对日常管理进行了强化。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设置市政府质量奖意义
市政府质量奖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是石家庄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对树立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不断提升,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一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树立全市各行业各领域质量典型,为全市企业提供学习榜样。二是激发带动全市企业追求质量、重视质量、创造质量,引导更多的省会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三是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强烈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