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
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
李鑫东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立社区(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居)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我市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依据2014年,省两办印发《关于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4〕62号),2016年,省司法厅制定了《河北省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冀司通〔2016〕68号),2018年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司通〔2018〕9号)等文件,指导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建设工作。目前,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2016年,对全市4541村(居)配备4541名法律顾问,实现了全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2018年,依据村居法律顾问建立了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实现了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全覆盖。
二、建章立制,保障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落实
在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建设工作中,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制订完善了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和限时服务制度、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在村(居)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的内容向群众公示村(居)法律顾问信息,打通法律顾问与群众信息联络的“最后一公里”;以基层司法所力量为基础,定期组织社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顾问上站服务,切实促进村(居)法律进村走访,实地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代理社会热点敏感和重大群体性案件的上报备案制度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重大事件上报制度,为依法化解、防范基层社会隐患提供了法治保障;统一了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并将其做为年度考核评估依据;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了村(居)法律顾问考核评估机制。市综治委于印发了《关于2015年下半年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石综治委〔2015〕4号),进一步明确了村(居)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和聘用人数;明确了村(居)委员会和法律顾问的权力和义务;进一步完善对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估机制。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力保障了村(居)法律顾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法律顾问的全面法律服务,切实提高了乡村治理法治化、提升基层群众法律意识。
三、专项活动,提升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质量
开展助力村居抗疫活动。今年疫情期间,村(居)法律顾问虽然不能实地上门服务,但是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与服务对象保持“线上联系”。利用微信群,联系村(居)干部群众,推送防疫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村(居)委员会干部依法防控,指导正确疏散集聚村民,防止出现矛盾纠纷,指导合理安排设岗排查,防止出现盲目破路封村、侵犯公民权益排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助力村居脱贫攻坚。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村居法律顾问主动对接包村贫困户,帮扶脱贫的同时,开展法治宣传,提升村居群众法律意识,做好扶志又扶智工作,利用自身法律服务优势,对村集体的经营性活动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审核把关合同,确保村集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效增加村集体收入,为民办企业开辟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减免服务费用等,由过会捐款捐物扶贫,变为法治服务助力脱贫。
开展助力“法治乡村”建设。今年,井陉县开展“法治乡村”试点建设,市司法局积极对接井陉县司法局,调配法律服务资源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律师行业党支部“一对一包村”活动,组织优秀的市律所党支部为81个村提供法治帮扶,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法治乡村创建专题培训,规范涉农行政执法,促进村委班子严格依法履职、依法治理村务,增强新农村建设法治保障力量。
四、明确村(居)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渠道
2017年8月,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重点村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在全市确定的重点村选配法律顾问时的经费保障模式。关于在全市普遍建立村(居)法律顾问经费保障,考虑全市乡村、社区社会治理差异较大,市级不宜一刀切,可由各县(市、区)参照重点村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模式,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建立切实可以的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制度,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