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440号建议的答复
游雪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伤情鉴定收费 减少群众负担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和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与监督。您在提案中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市伤情鉴定收费存在的分类不细、定价偏高一刀切、监管不够严格、隐形收费隐患等突出问题,并围绕细化收费标准、梯度降低收费、强化行业监管、完善配套保障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维权负担、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伤情鉴定收费依据省级统一标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市级无定价权。依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第七条、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发改价格〔2016〕703号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八条,均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司法部门制定,市级负责执行、监管与投诉处理。
一、关于精准细化收费分类标准、构建科学收费体系
针对您提出的细化伤情鉴定分类、实行差异化定价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河北省司法厅建议,由省级细化分类、梯度定价、规范浮动。
一是细化鉴定项目分类。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依据,按轻微伤、轻伤、重伤,结合常规、疑难复杂、复检等鉴定类型,以及体表、内脏、精神损伤等损伤类别,研究制定更加清晰的收费分类目录,实现鉴定项目全覆盖。
二是按难度实行梯度收费。结合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司法鉴定机构运营成本,督促我市鉴定机构对单纯体表损伤等常规简单鉴定,合理按照省级规定的“浮动范围”收费下限标准;对多部位损伤、跨年度疑难案件、多学科会诊等复杂鉴定,严禁超过省级规定的“浮动范围”收费上限标准,做到质价相符。
二、关于梯度降低收费水平、强化惠民导向
我市法医类鉴定机构17家,法医鉴定275人,鉴定业务涵盖了全省各市县(区),鉴定业务收费应当按照省级标准,防止厚此薄彼,因收费不公平的问题而增加投诉量。
三、关于规范收费监管、整治行业乱象
一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各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公示、台账登记、票据留存,对台账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机构限期整改。
二是开展常态化联合督查。市、县两级司法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各鉴定机构收费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整治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捆绑收费、乱加价等行为。
三是依法从严处理收费投诉问题。市、县两级司法局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受理投诉司法鉴定违规收费问题,及时处置收费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关于完善配套保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实现“降收费不降质量”,我们将同步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
一是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结合本年度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和执业规范培训,强化收费政策、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坚守鉴定质量底线。
二是推动技术赋能降本增效。推广智能化、信息化鉴定辅助技术,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合理下调收费提供支撑;同时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委托书签订等环节,全面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加快推进伤情鉴定收费标准优化和行业规范整治工作,及时向您通报进展情况。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大力支持,恳请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动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