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393号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建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行为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3月3日到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工地提供砌砖、搬运砖、八小水泥等劳动。2022年4月2日11时50分,申请人在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工地驾驶三轮车在二楼卸砖后,驾驶三轮车从二楼下一楼,驾驶三轮车前轮刚进升降机,升降机突然下行将申请人挤在三轮车与升降机门之间,造成申请人严重伤害。张某打120电话呼叫救护车。史某、姚某随救护车紧急将申请人送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申请人:气胸;胸12棘突;腰1上关节突骨折;肋骨右3、5骨折、胸12椎体椎板骨折;胸3、4、7椎体压缩性骨折;胸2椎体骨挫伤;左眼球结膜下积血。申请人住院治疗42天。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项目,未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规定,2022年9月23日9时29分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书、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拒绝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申请人用中国邮政快递(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被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拒绝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行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行为,1.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等举证责任之规定,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3.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第四项、第十条等规定的法定程序;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原则;5、被申请人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规定的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称,我局未收到任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经查,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9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材料,并于当日退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和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是履行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主体。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处理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