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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30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来源:案件管理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3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7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2年10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行审政信公开[2022]1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5日,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桥西行审政信公开[202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办理许可证权限于2021年9月1日起上收,不再办理许可证相关业务权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确定由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石行审政信公开[2022]1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按桥西区行政审批局的答复内容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2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行审政信公开C2022]131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应由本机关进行公开。1.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主城四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四个事项办理层级的通知》(2021-55),自2021年9月1日建筑施工许可证事项由市主城区行政审批局上收至市行政审批局,但2021年9月1日前由主城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事项相关案卷材料仍由原办理机关进行保存。经查,2021年9月1日以来,本机关未办理过华基君程领寓、华基君程美寓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应由本机关进行公开。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标准地名使用证号及门牌号等信息本机关也不掌握。
经查,2022年8月8日,申请人向桥西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桥西行政审批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关于华基君程领寓、华基君程美寓的申批卷宗所有材料复印件。2.您局批准的以上施工许可证照复印件。8月25日,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桥西行政审批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关于华基君程领寓、华基君程美寓的申批卷宗所有材料复印件。2.您局批准的以上施工许可证照复印件。3.标准地名使用证号及门牌号。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另查,2021年8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调整市主城四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四个事项办理层级的通知》,明确将市主城四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四个事项审批权限统一上收为市级审批。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案涉项目施工许可材料等信息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9月1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由区审批局上收至市局以来,未办理过华基君程领寓、华基君程美寓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议咨询桥西区行政审批局…”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