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49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惠林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2年10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是“原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注销不动产登记公告》根据2017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石家庄市2017年第五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051号),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地块,四至为:北至东许营村地,东至东许营村地,南至东许营村地,西至东许营村地,面积2.0643公顷的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上述范围内的不动产使用权人或代理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将不动产证书交到石家庄市栾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不交回的将公告作废。特此公告附表:征地范围内人名单宅基地情况统计表;原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作废不动产使用权登记证书公告》‘2018年5月24日张贴的《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不动产使用权登记公告》的公告期已满,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地块,四至为:北至东许营村地,东至东许营村地,南至东许营村地,西至东许营村地,面积2.0643公顷的土地上的王某等58宗地的不动产证书至今没有交回,现公告作废。特此公告’申请人申请获取上述公告中苏某1宗地的座落(坐落)、四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提供的政府信息是“苏某1:土地坐落,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四至:东:苏某3,西:伙道,南:苏某2,北:空闲。”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0月17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综上,答复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苏某1宗地的座落(坐落)、四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询档案资料,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苏某1:土地坐落,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四至:东:苏某3,西:伙道,南:苏某2,北:空闲。”(三)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已经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已经保障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如申请人认为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另行主张权利。
经查,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苏某1宗地的座落(坐落)、四至。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宅基地坐落、四至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