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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55号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案件管理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55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素伟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石家庄市某食品厂生产的“蛋焗麦烧”不符规定。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
被申请人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被答辩人投诉举报书进行办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22日将投诉举报书及相关资料等线索移交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某于当日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另,2022年7月22日下午3点23分,被申请人通过12315话务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件的转办情况及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其联系。经向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执法人员了解,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7月25日14时57分通过办公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但投诉举报人未接听电话。
经查,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以所购产品配料名称不规范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等材料,要求依法处理。7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举报投诉材料。7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话务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转交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所购产品配料名称不规范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等材料,要求依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等相关线索移交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12315话务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