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河北省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行政复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81号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案件管理科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素伟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做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河北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小米”后,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受理通知和延期办理通知,期间长达4个月之多,已超出法定时间,申请人对此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将《投诉举报书》及相关资料等线索移交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9日签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向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执法人员了解,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5日下午2点10分通过办公电话883969XX联系投诉举报人吴某,告知其所举报投诉的问题已经有人举报,该局已立案调查。2022年8月8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执法四科31号交办函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了分送,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查,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就案涉产品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向被申请人寄交投诉举报书。6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书,并将有关线索向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
另查,案涉产品厂商识别码已于2021年5月10日注销。6月16日,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他人就同一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7月20日,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案涉公司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案涉公司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的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依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相关线索移交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