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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83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案件管理科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付庆文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2月5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住建政信公开〔2022〕092号答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石家庄某贸易城的业主,在此处购买了一处商铺。现该处房屋无法返还租金,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其次,申请人自购房后多次要求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均予以推诿,后经本人了解,开发商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必要证件,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房产证,顺利获得房屋物权。因此,申请人对该项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2022年9月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2022年9月6日,EMS全球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经本人签收。被申请人于10月9日作出石住建政信公开〔2022〕092号答复,但内容仅包含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的1号地块1-3号楼相关材料,对于申请人所处的5号地块1号楼及其他地块材料并未答复。申请人后续通过电话方式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要求就所购房屋缺乏法定材料作出正式说明,但被申请人并未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系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合法性的依据,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所购房屋的质量等是否经过政府核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申请人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方网站显示,其具有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等职能,负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材料设备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同时下设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等科室。其应当对所属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其次,从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看,其对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一号地块1-3号楼的相关文件均有制作、保存,说明其确实负有相应职责。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申请人所购房屋(位于5号地块1号楼)的相关材料,亦未对该情况作出合理的正式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的:1、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2、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4、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5、建筑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8、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明书》、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9、建设项目的工程明细表。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审查,对于申请的第1、3、4、5、10项信息,第2项中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第6项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第7项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8项中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城建档案验收文件、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答复人以光盘电子形式提供给了宋永昌。对于第2项中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第6项中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7项中规划验收总图,第8项中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9项信息,经检索,我机关不掌握,对此书面告知了宋永昌。以上是被申请人对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所有地块和楼号相关信息的检索,没有检索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记载为“5号地块1号楼”的相关信息。2022年10月9日,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石住建政信公开〔2022〕092号),连同保存相关政府信息光盘的于当日邮寄给了宋某。
经查,2022年9月6日,申请人就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石家庄某贸易城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并公开有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