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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498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案件管理科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付庆文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2年11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机关于11月20日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于12月26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查处违法征收申请书答复意见,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马路,属于桥西区电视机厂宿舍区域危旧住房更新项目范围内,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公示任何批准协议搬迁批准材料的情况下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实施违法征收程序,在没有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从2022年5月15日起,对采暖主管道拆除,对已搬迁房屋窗户拆除,冬季无法保暖,不断破坏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供水管道级水表,下水管道供电线路现已无法居住。申请人不服房屋全部生活设施被全部强拆,就1-3-202房屋生活设施被强拆行为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西政行复(2022)47号决定书“,协议搬迁行为本质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明确拆迁行为是民事行为。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就桥区东马路4号4-3-202房屋所有生活设施被全部强拆行为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查处:2022年10月1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了(查处违法征收申请书答复意见“您所反映的…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照职责分工,该项目由我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牵头负责”,本次更新改造的协议搬迁本质属于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意见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特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一)房屋征收是房屋征收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本更新改造的协议搬迁属于政府行为,本质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是:桥西区下属部门的回复及强拆公告证明本更新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为:1.东华街道办事处12345回复桥西区征收中心负责前期拆迁征收,都是他们实施的,组织五个部门联合盖章出具4号楼危房强拆公告。2.东华街道办事处12345回复本次更新项目是政府征收行为。3.桥西区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组织下属五个部门联合盖章出具4号楼危房强拆公告属于行政行为。4东华街道办事处、东华派出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行复(2022)195号决定书都确认该拆迁行为系政府行为,明确属于政府有偿回收。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证明本更新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为:1该《实施意见》第五项组织保障“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是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做好摸底清查、直传引导、前期论证等工作,研究制定危旧住房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明显就是政府征收行为。2.该《实施意见》的成片改造“对危旧住房集中区域可由辖区政府通过协议搬迁方式进行改造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协议搬迁的房也属于被征收属性,证明协议搬迁也是一种征收形式。明确属于政府有偿回收。《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证明本更新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为:1.《规则》走的是征收流程,并且,其中涉及全部协议搬迁工作规则中除第二十四条外,其余所有条款都与区人民政府有关,协议搬迁明显就是政府征收行为。2.根据《规则》第二十五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占比不低于95%时,剩余房屋所有权人仍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区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进行征收”,预征收和协议搬迁最后都是政府征收,都是项目责任主体,表明协议搬迁就是政府委托实施单位实施的预征收,责任主体都是政府征收部门,本质属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属于复议范围。3.根据《规则》第三条“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及第四条“协议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简称项目业主”,从实施主体上看,表面上协议搬迁是民事关系;但从责任主体看,本质上协议搬迁是行政关系;明确属于政府有偿回收。《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证明本更新改造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为:1.根据该《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根据该《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危旧住房更新项目是桥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下属行政部门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单位间接实施的政府征收改造行为协议搬迁只是政府委托企业实施房屋征收的一种形式明确属于政府有偿回收。(二)“协议搬迁,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属企业有偿回收的答复意见违反多项政策法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是: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和《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预征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行政主体;协议搬迁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分别是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答复意见严重违反以上二项策,因为:1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第三条“项目业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及第四条“协议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简称项目业主”,协议搬迁是民事关系。2.根据《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是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及“研究制定危旧住房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议搬迁是行政关系。3.协议搬迁只是实施主体,不是责任主体,否则民事关系与责任主体矛盾:协议搬迁只能是政府委托企业实施房屋征收的一种形式,只能属于政府有偿回收。申请人的房产属于国有土地,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部上位文件,国有土地只有征收一种形式,《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是下位文件,必须遵从上位文件,民事关系违背上位文件,协议搬迁只能遵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政府委托企业实施房屋征收的一种形式,如果协议搬迁是企业有偿回收,不属于政府征收,那么《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将违反《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成片改造中的1、2、3种安置方式中“……被征收房价值按照…评估确定…”,明确不论是预征收,还是协议搬迁,危旧住房更新改造涉及的房屋都是政府有偿回收,都属于政府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被征房屋性质,属于政府征收,如果协议搬迁是企业有偿回收,不属于政府征收,那么《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将违反《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协议搬迁,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属企业有偿回收的答复意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1.协议搬迁只是一种实施形式,《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没有证明它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2.没有任何政策法规证明协议搬迁属于一种新型的不属于政府有偿回收方式。3.本更新项目属于一级土地回收,并且需要政府拍卖,明显属于政府有偿回收(其后政府将进行二级土地拍卖),没有任何政策法规证明企业可以进行二级土地拍卖。(三)本更新项目征收具体违法行为。不鉴定就认定D级危房的行为违法。理由;1.根据12345网上D级房鉴定回复: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桥西区房屋收征中心、桥西区东华办事处都未委托过第三方专业危房鉴定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过D级危房鉴定;根据《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项目业主无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立项、启动违法。确认被告超范围入户摸底、超范围拆迁。因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违反《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更新方式、更新范围,被告属超范围入户、超范围拆迁,违法立项、启动项目;剥夺了原告对更新项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D级危房认定”违反《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过程违法。理由:1.违反该办法第二十六条“…,勘查时,鉴定人员应通知申请人房屋所有人”第二十七条“鉴定时,房屋所有人,应予协助配合…”、第二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不得超过下列期限…多层民用建筑单栋为十天”,居民未接到通知,未见过鉴定人员。2.违反该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人持鉴定机构签发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危险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和拆迁…”,居民未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及…3.违反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剥夺了居民的知情权。4.违反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证明没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大建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和第(三)条“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补偿方案违反《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因为:补偿方案第四页中的协议搬迁公告,补偿方案不公布启动条件和生效比例,隐瞒真相,隐瞒项目真实启动条件,成了无条件启动和不需要生效比例;不公布石家庄市电视机厂宿舍居民搬迁意见结果,不公示意见;不达启动条件和生效条件情况下违法实施协议搬迁;违法立项、启动项目;违反其第二十三条“应当将协议搬迁签订情况及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协议搬迁规定的比例的,搬迁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的比例的,终止协议搬迁程序”。超签约期限仍实施签约。违反《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根据回迁安置需要,编制城市更新项目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地块的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规划部门审定”。无审批文件、无规划图;违反其第三条“协议搬迁是指由市、县级国有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搬迁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因为不签约就拆,违反“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与房屋所有权人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违反其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为无法实现原址回迁、货币补偿不到位;违反其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为无法实现原址回迁;违反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违法中断全部生活设施及窗户。违反《关于加快市区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给予产权调换,贴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安置”,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九页中的(五)内容产权调换实际是1:0.7。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项目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电视机厂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是由“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和协议搬迁工作规则》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而不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由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二)答复人对案涉项目没有“查处”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市内七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可以由市政府实施(此时答复人为该项目征收部门),也可以由市政府决定由市内七区相应的区政府实施(此时各区征收中心为该项目征收部门)。如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答复人对区政府的征收部门仅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没有对该项目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综上所述,案涉项目既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答复人也没有对复议申请人反映问题的“查处”职权,因此答复人收到《查处违法征收申请书》后及时告知了申请人,该告知行为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就危旧房更新项目破坏其房屋供水供电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向被申请人申请违法查处。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项目为我市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答复意见。
另查,2022年4月30日,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2年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将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电视机厂列为危旧住房更新试点建设项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系石家庄市城市更新项目,申请人就危旧房更新项目破坏其房屋供水供电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向被申请人申请违法查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职责,但不具有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