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 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7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镇小郝庄村。2022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给被申请人,要求其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1、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建设项目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签收了上述快递,至今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多日仍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称,我局2022年10月31日收到孟某由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12月7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行审政信公开[2022]1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1月21日-12月2日市内六区执行疫情封控政策,我局于12月7日出具答复书后,因邮政快递并未开通,未能安排邮寄,期间一直与申请人保持联系,并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告知申请人答复书相关事宜,12月14日邮政快递开通后立即安排了邮寄送达。
经查,2022年10月29日,申请人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被申请人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12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12月18日,申请人签收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本案受理之前,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