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00号
负责人:李宪英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12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石交罚〔2022〕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冀AD163**车辆没有经营营运行为,只是一个老乡许密林顺路回家而已。与交通局决定书上的依据及规定不符。被申请人先后作出了两份强制决定书,一份为冀石交强决〔2022〕202220****号,另一份为冀石交强决〔2022〕202220****号。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收到了冀石交罚〔2022〕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10月31日9时51分许,冀 A.D163**号车当事司机张**因为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交警大队查扣,现来我长安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当事司机对其非法营运行为不认可,经查看交警移交视频,当事司机从石家庄市石桥拉了一名女乘客到井陉,当事司机在路边看见女乘客,问女乘客井陉走不走,女乘客就上车了,行驶至西三环新华路口时被交警查扣,女乘客承认到达目的地支付十四元左右车费,该车辆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随即执法人员按照《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暂扣该车,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做出了陈述、申辩笔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记录。答辩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此案进行立案登记;10月31日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暂扣冀A.D163**号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1月1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16日向申请人依法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告知申请人可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完全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张**驾驶冀A.D163**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符合《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 30000 元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3月29日,张**驾驶冀AD163**号机动车,该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从石家庄石桥拉上一乘客计划前往井陉,于当日被交警大队查扣,乘客称到达目的地支付十四元左右车费。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冀石交罚〔2022〕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2年10月31日。
本机关认为,张**于2022年3月29日因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交警大队查扣,并转交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冀石交罚〔2022〕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2年10月31日,与事实不符,该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石交罚〔2022〕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