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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2〕523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
申请人:栾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惠林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不服,于2022年12月22日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16年11月13日,申请人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铺购买协议》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某广场项目裙房商业2层**室。后申请人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现场查看,发现开发商具有多处违法变更规划行为。根据申请人现场查看,2层21**、21**号商铺处原本规划为通道,属于公共区域,但开发商变更为商铺进行出售,涉嫌违法。另外涉案商铺电梯厅处及北侧均规划为卫生间,而实际上开发商变更了该设施,甚至改建为商铺进行出售。开发商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开发商擅自改变原本规划用途,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未发现案涉项目有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广场项目擅自变更规划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经核查,2015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时与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一致,未发现有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2022年10月13日作出《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二)案涉项目内部空间布局不属于规划审批监管范围。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应对该项目规划条件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批后应对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综上,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规划许可审查监管范围。
经查,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就某广场项目擅自变更规划的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查处申请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案涉项目内部空间布局不一致的问题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以及建设工程批后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规划许可审查监管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