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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4〕3-238号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住所地:中华南大街476号
主要负责人:王晓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复生,该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001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001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5日11时4分,在中华大街与新石北路口由南向北在最右车道行驶,因要右转错过右转专用道,因看到地下右转直行标志,故直行跟车到路口,没有车距,看不到还有直行地下标志,因路口上方没有标志牌指示,地面只看到一个右转直行标志,路口车挨着车,看不到地面还有标志,故路口右转。空中没有标牌指示,地面快到路口有一个右转直行标志,误导我右转,决不是故意右转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处罚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过。经核查道路监控录像,该车辆在中华大街与新石北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信息通信科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手机 APP 自助处理了上述违法记录,系统显示了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拟作出的处罚类型等内容。张*自主确认后,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生成了第130100-1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业务须知(6)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我局认为:当事人张*在使用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时,当事人已确认处理程序的告知内容,知晓该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自愿放弃了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认定张*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张*的复议请求,维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25日11时4分许,申请人驾车行经中华大街与新石北路口时,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违法监控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驾驶员驾车上路行驶,尤其是经过交叉路口时,应尽到审慎观察义务。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占直行道右转,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第1301001733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