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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4〕3-258号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住所地:中华南大街476号
主要负责人:王晓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赫勇建,该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3日,驾车途经花园东段时,遇执勤交警,配合交警出示驾驶证后,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被判定"醉酒驾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对交警同志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交警同志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发生"被醉驾"后我的认知出现了很大的疑惑,为厘清事实,坚持公平正义,申请人特提出该申请。事由如下:1、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各项执法手续完善工作,态度端正。2、申请人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且违章违法行为甚小。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3、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是出于意外,受妻子突发高烧、在医院情况紧急的客观因素影响,申请人作为丈夫照看妻子是人之常情,法律不能只讲理不讲情,且该意外事件是申请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参考"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应给予酌情处理。4、对被申请人执法过程,酒精检测流程,检测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故程序违法。5、对《血液检验报告书》显示"醉驾"的结果提出异议。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一份血液酒精检测需至少9张图表,定性检测1张,定量检测2张,校准曲线6张。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遗漏了检测项目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的为虚假报告,不合法。而在本次执法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序和标准来进行检测,没有出具合法的《血液检验报告书》,不符合法律对于血液检测的标准程序规定,故程序违法,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6、对执法过程处罚程序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本次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申请人提出异议。7、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告知复议的权利内涵和如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即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今日才知晓针对该处罚行为所具备的相关权利,特此提出申请。综上所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由来。2024年2月23日20时许,无极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卢进儒、张彩军带领辅警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在花园路东段处开展夜查酒驾行动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花园路由西向东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驾驶人名叫李*。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人员将其带领至无极县医院进行血液采集。血液采集完后,执勤民警制作了现场笔录(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编号为1301303910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打印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李*在上述法律文书中签字并按捺指纹,并标注"无异议"。2024年2月24日,执勤民警立即将采集的血液样本送至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在2 月 26 日出具晋州司鉴[2024]毒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05mg/100mL。2024年2月28日,执勤民警将无公(交)鉴通字(2024)0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依法送达李*,李*在通知书中签注"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字样,并签字按捺指纹。二、吊销李*机动车驾驶证的经过2024年2月28日,李*前往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与李*在无极县交警大队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无极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李*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李*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2024年3月15日,经审批后我局作出编号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李*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李*并签字按捺指纹。三、针对李*复议理由的答复意见。1.执勤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2.执勤民警将无公(交)鉴通字(2024)0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签字按捺指纹,当事人在通知书中签注"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字样,并签字按捺指纹。3.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亲自签注不提出陈述与申辩,不申请听证。当事人在理由中提出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并未给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一理由与事实相左。4.执勤人员在作出编号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在当日送达当事人签字并按捺指纹,该法律文书中标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字样,当事人签字并按捺指纹证明其已知晓。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执法民警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在对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中,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了法定程序,认定李*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得当。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我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23日20时44分许,申请人李*驾车行驶至无极县花园路东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执勤民警对其采取了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一)。李*在上述法律文书中签字按捺指纹,并标注"无异议"。2月26 日,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晋州司鉴[2024]毒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05mg/100mL。2月28日,执勤民警将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送达李*,李*在通知书中签注"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字样,并签字按捺指纹。同日,无极县交警大队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李*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李*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贰仟元并吊销李*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李*吊销驾驶证案案卷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李*醉酒驾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予以认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