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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4〕3-919号
发布时间:2025-02-07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乔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主要负责人:牛某,职务,大队长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111602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111602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没有通行道路,在摄像头下左边有一个道口标志牌调头了,所以正好被摄像头照上。
被申请人称,基本情况:2024年8月22日14时4分,当事人乔某驾驶大型汽车在衡井线柴武大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一百元,记一分的处罚。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的问题答复:1、申请人乔某提出“没有通过道路,在摄像头下左边有一个道口标志牌,掉头了,所以正好被摄像头照上”。我大队经过对抓拍图片进行研判分析,对抓拍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当事人乔某提供的行驶路线发现在该当事人被抓拍路口之前行驶的路段有多个禁行标识标牌告知途经司机。因此我大队认为对于2024年8月22日关于司机乔某驾驶大型汽车在衡井线柴武大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8月22日14时4分许,乔某驾驶大型汽车,在衡井线柴武大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实施有违反禁令标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并在抓拍路口之前行驶路段设有多个禁行标识标牌告知途经司机,乔某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1301111602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乔某签收,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查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执法照片及行驶路段禁行标识标牌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本案中,路口执法照片显示,当事人驾驶黄牌大型汽车,在禁止通行路段被抓拍,属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在被抓拍路口前行驶的路段设置了多个禁行标识标牌,充分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11160259****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