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局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元南路66号
委托代理人:于某,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0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政信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本人先前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个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公政信公开〔2024〕第**号】,答复书称“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本人认为,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进行定义,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属于一个结果性的文书,并不像行政处罚当中的询问笔录、证据等信息那样能明显看出属于案卷信息。正如浙江高院的裁判文书所阐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并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被申请人亦有主动公开过部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些主动公开的决定书当中亦隐去了个人信息,说明被申请人可以作出区分处理后公开,显然不会涉及个人隐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望贵单位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梁某某申请公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即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一般包括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处理结果等反映执法过程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执法文书或处理结果的范畴,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结论是否公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裁量权,我机关认为梁某某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依法公开的范围,裁量适当,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梁某某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向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6日,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向申请人作出石公政信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对梁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裁量适当,答复并无不当,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驳回梁某某的复议。
经查: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梁某某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向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即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6日,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向申请人作出石公政信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查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石公政信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送达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具体到本案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一般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处理结果等反映执法过程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执法文书或处理结果的范畴,属于卷宗信息。针对行政执法卷宗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裁量权,行政机关经裁量,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依法公开之范围,故未予公开,裁量适当,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无不当,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政信公开〔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