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6号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001741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18时19分(星期五)在槐安路与体育大街口(西向东方向)因机动车违规使用专用车道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具体表现为申请人借道行驶该路段,未长时间使用专用车道,并且没有驶入和驶出共同证据表明。基于事实部分,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当,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做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王某违法事实清晰。经核查违法图片,2024年9月13日,蒙B5****小型轿车在槐安路与体育大街(西向东方向)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信息通信科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申请人申请复议称,照片只有机动车在公交车道的照片,没有进入和驶离公交车道的照片。经调取的违章图片,清晰的显示出车辆在2024年9月13日在槐安路与体育大街(西向东方向)占用公交车道,公交车道抓拍点,双黄线完整清晰,机动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不允许占用公交车道,违法事实清楚,故申请不成立。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王某处以10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0分,故被申请人对王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一)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的规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为2024 年9月13日18 时19分46秒,录入时间为2024年 9月17日17时01分27秒,符合法律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的规定。并且经与采集机关信息通信科核实,在对本案进行录入之前,已经对违法车辆信息及违法行为进行了审核,因此被申请人此次简易程序处罚违法信息的录入符合法定程序。(二)简易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交管 12123”自助处理被录入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
在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中处理该违法行为时,当事人能够通过违法信息查询页面知晓该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对违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陈述和申辩,如无异议将该违法行为移入处理清单,12123平台进行相关业务告知,在确认处理程序的告知内容后,进行确认缴款,完成该违法行为的自主处理流程,处理过程充分保障了违法行为人的知情权、陈述及申辩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动在12123上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在知晓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处罚内容后,放弃了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24年10月22日10时46分58 秒完成该违法行为的处理,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生成了第1301001741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简易程序处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查,2024年9月13日18时19分许,申请人驾驶蒙B5****小型轿车行驶至槐安路与体育大街口(西向东方向)时,占用公交车道,实施有“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助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生成第1301001741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又查,2024年8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六、公交专用道管理规定。(一)市区公交专用道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通勤班车、巡游出租车、校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车辆可在公交专用道借道行驶,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查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违法拍摄记录;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本案中,申请人在工作日17时至19时时间段驾驶小型轿车驶入公交车道,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001741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