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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4〕3-1121号
发布时间:2025-02-10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郄马派出所(以下简称郄马派出所)
主要负责人:刘某,职务,所长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仓宁东路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所民警
申请人韩某某对被申请人郄马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高公(郄)行终止决〔2024〕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2024年7月14日在郄马回迁房胜春苑西区北门打架案经派出所调查对方没有违法事实,我不认可。案发当晚,报警后郄马派出所出的警,执法记录仪打开后对方韩某龙还承认是他动手打的。做了几次笔录后,派出所民警建议让我和对方和解,经和解多次未成功,我拒绝和解,要求郄马派出所民警沈某依法处理。后来派出所民警沈某说对方不承认打我,案发当晚,我有个同伴在场,派出所民警沈某告诉我同伴不能作为证人。派出所调查后,民警沈某告诉我证据不足,对方没有违法事实,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案件了。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14日胜春苑小区西区北门打架案,2024年7月17日由郄马派出所行政立案侦查,2024年9月20日,因无证据证实韩某龙对韩某某实施殴打,无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终止案件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处警视频、监控视频,报案人报案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一、复议人提到:“案发当晚,报警后郄马派出所出的警,执法记录仪打开后对方韩某龙还承认是他打的。”2024年7月14日2时8分许,郄马派出所接到韩某某报警称在石家庄市高新区郄马镇盛春苑小区北门附近被人殴打。出警人员到达现场时,对在场的韩某某、韩某龙等人进行盘问调查,韩某龙未承认殴打韩某某,以上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韩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出警后韩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被120救护车拉走,韩某某、韩某龙等人均不同程度饮酒,无法到公安机关正常接受询问,出警民警核实登记在场人员身份信息后,在场人员陆续离开。2024年7月17日,韩某某自行到郄马派出所报案,郄马派出所行政立案侦查。二、复议人提到:“做了几次笔录后派出所建议让我和对方和解,经和解多次未成功,我拒绝和解,要求郄马派出所民警沈某依法处理,后来派出所民警沈某说对方不承认打我,案发当晚,有个同伴在场,派出所民警沈某告诉我同伴不能作为证人。”案发后,郄马派出所对韩某某、韩某龙等人调查核实,并尝试组织调解,由于双方主张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和解。为还原案发事实,郄马派出所先后对全部7名在场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9份,报警人方:韩某某2份、魏某鹏1份,烧烤摊经营方:韩某龙2份、魏某佳1份、韩某军1份,第三方食客证人:韩某会1份、周某飞1份。韩某某、魏某鹏称2024年7月14日1时许其二人坐在烧烤桌边吃烧烤时,韩某龙从韩某某背后对韩某某实施殴打,韩某龙否认指控,其余在场4人无人证实韩某龙殴打过韩某某。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该监控视频时段自2024年7月13日23时00分至14日2时30分,涵盖韩某某在场全部时段,能够完整覆盖拍摄韩某某、魏某鹏所在的烧烤桌,监控未显示韩某龙殴打韩某某,韩某某的陈述、魏某鹏的证言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不符,故魏某鹏的证言不予采信。2024年7月26日,韩某某准备齐病例资料后,郄马派出所第一次带韩某某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室做伤情鉴定,按照法医要求复查后,7月31日做第二次伤情鉴定,韩某某未达到最低伤情等级(轻微伤)鉴定标准。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无证据证实韩某龙对韩某某实施殴打,无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决定适当。请综合案情,依法处理。
经查,2024年7月14日,韩某某报警称在胜春苑小区西区北门被打,7月17日郄马派出所行政立案侦查,7月26日、7月3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室对韩某某的伤情进行两次鉴定,因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故未出鉴定文书,只做了登记。经调查,2024年9月20日,因无证据证实韩某龙对韩某某实施殴打,无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石高公(郄)行终止决〔2024〕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
查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石高公(郄)行终止决〔2024〕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20240714胜春苑小区西区北门打架案卷宗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
本案中,韩某某报警称被韩某龙殴打一案,经查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无证据证实韩某龙对韩某某实施了殴打,故应认定为无违法事实。另,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事由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予以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高公(郄)行终止决〔2024〕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