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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4〕2-392号
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王X良,男,汉族,194X年7月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局长
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家庭承包地位于鹿泉区上庄镇王家庄村,地号为130110103209XXXXXXX、130110103209XXXXXXX,被纳入龙泉古镇项目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在未获得合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土地被强制占用。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非法占用申请人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非法占地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对此不服,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石政行复〔2024〕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法存在明显错误,存在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作出公正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事项的行政处罚职权已下放,答复人没有法定查处职责,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合法。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对非法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冀办〔2020〕24号)等文件的规定,申请人所举报事项的查处职责已下放到乡镇,答复人不具有相应查处职责。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合法。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没有法定查处职责,《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被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重作。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系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本机关将本案中涉及的行政行为视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据此,本机关将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履行查处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非法占地事项的行政处罚职权已下放到乡镇。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作出的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鹿自然资源和规划告知〔2024〕第X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