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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2-7号
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薛某雷,男,汉族,197X年7月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
负责人:孙海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5年1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7年,某村全村范围开始旧村改造征地拆迁。同年10月,鹿泉区领导进驻某村,并成立本村拆迁相关的指挥部,2017年年底,本村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故申请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提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 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并建议向鹿泉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但申请人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作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关于本村征地拆迁改造期间涉及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日签收。经检索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现场送达。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7年度某村旧村征地拆迁改造期间涉及的1.征收本村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3.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4.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5.关于山前大道某段改造暨某旧村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山前大道某段改造暨某旧村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二和关于山前大道某段改造暨某旧村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因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列明地址及联系方式。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7年度某村旧村征地拆迁改造期间涉及的1.征收本村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3.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4.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5.关于山前大道某段改造暨某旧村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山前大道某段改造暨某旧村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二和关于山前大道某段改造暨某旧村改造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书。12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案涉申请书。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案涉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