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区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6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2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赔偿职责违法,责令其赔偿因强拆申请人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总建筑面积1565. 46平方米,其中办理有不动产证579. 21平方米,在石家庄市高铁商务区城市更新东三教旧村改造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2022年7月30日,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没有补偿安置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被暴力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被损毁,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的行为违法。桥西区政府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区政府违法实施征收拆迁强拆公民房屋,应当按照市场价值且不低于安置补偿价值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赔偿。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至今没有履行行政赔偿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各项损失”,实质上是一项行政赔偿请求,而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应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复议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对于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负有一并处理的法定职责;未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对此不具有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主张的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某1、罗某2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1号)指出:当事人的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案涉房屋位于东三教村外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依法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东三教村外地块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故应按照《东三教村外地块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申请人主张超出或不符合《东三教村外地块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王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有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冀(2021)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2022年7月3日,经桥西区政府批准,河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东三教村外地块改造拆迁启动公告》。2022年7月,河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东三教村外地块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2年7月30日,申请人王某案涉房屋被拆除。针对强拆行为,申请人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确认桥西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省高院维持中院判决。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称:“1.赔偿包含被拆除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价值在内的房屋损失,保留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1)实物安置赔偿方式:赔偿同等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套内面积)1565. 46㎡;(2)全部货币赔偿方式:579. 21㎡*18300元/㎡+986. 25㎡*14640元/㎡=24957759. 6元;(3)房屋安置与货币相结合的补偿方式;2.赔偿强拆房屋造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518720元(详见损失清单);3.赔偿强拆房屋造成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等损失 356312元(详见损失清单);4.赔偿临时过渡安置费损失:自强拆之日起至实际赔偿或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暂计30个月,3000元/月*30月=900000元;5.赔偿房屋搬迁费损失:1565. 46㎡*30元/㎡*2=93927. 6元;6.电器迁移补偿费合计16316元(详见损失清单);7.赔偿房屋拆迁奖励费损失:60000元;8.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最终确定的各项损失总额为基数,自强拆之日起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2022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 45%计算)。”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作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行政赔偿申请具有作出赔偿决定的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桥西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