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河北省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行政复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1-10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
申请人:马某1
被申请人:正定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定政信公开〔20**〕**号),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马某1居住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承包经营权证代码(130*********)因物流科技及金融结算中心项目被征收,四至范围:东集体地,西道路,南马某2,北集体地,因申请人马某1并未看到任何征地文件,特依法向贵部门申请公开相关文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2.征地公告;3.项目征收红线图;4.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及标准、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等);6.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7.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申请人马某1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开以上内容,2024年12月20日,正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定政信公开〔20**〕**号),其答复书记载“该项目征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不存在”。根据申请人马某1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地块代码为:1301*********,面积6亩,是否基本农田:是,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如果要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但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明显与申请人马某1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与实际情况不符。复议申请人马某1认为自己的家庭唯一承包地在未见到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变为一般农用地,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行征收,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马某1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向其公开“物流科技及金融结算中心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公告、项目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证明文件等”政府信息。12月2日,答复人制作《关于马某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通知》,交办新城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找。按照上述2单位检索回复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要求,于2024年12月20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定政信公开〔20**〕**号),告知申请人涉及地块的征地批复文号,并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资金到位证明等政府信息以复印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已备案的“一张图”系统2017年、2022年永久基本农田查询结果,该项目占地(图中蓝线标注部分)均未在基本农田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将答复书函寄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在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依法正确、完整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事实清楚,答复时间、答复方式、答复内容合法有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经查,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电子邮箱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物流科技及金融结算中心项目的:1.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2.征地公告;3.项目征收红线图;4.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及标准、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等);6.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7.征地补偿款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查收申请人的申请,同日制作《关于马某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通知》,交办新城铺镇人民政府、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找。2024年12月17日,新城铺镇人民政府、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答复称该项目征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提供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勘测定界图、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以及资金到位证明。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新城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定政信公开〔20**〕**号),答复称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勘测定界图、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以及资金到位证明予以公开,并提供相关复印件,又称该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
另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已备案的“一张图”系统中,“三区三线数据”模块下,“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以及“2022年永久基本农田”统计成果中,均未显示案涉项目地块属于基本农田。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要求,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了检索查找,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和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对“占用基本农田预审文件”不存在予以说明,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定政信公开〔20**〕**号)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正定政信公开〔20**〕**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