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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3-69号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30****2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在那有个同事下车,我在那等了一下,我没有违反此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李某某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6日10时39分,李某某驾驶冀 A***1号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斗路口左转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电子监控抓拍,经民警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双向四车道及以上道路除出入口、交叉口及允许路边停车的特殊路段外,所有车行道边缘上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双向三车道及以下道路可不设置。但下列情况下应当在车行道边缘施划白色实线:a)道路的窄桥及上下游路段;b)采用道路涉及极限指标的曲线段及其上下游路段;c)交通流发生合流或分流的路段;d)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e)路侧障碍物距车行道较近的路段;f)经常出现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天气的路段;g)非机动车或行人较多的机非混行路段。车行道边缘白色虚实线的虚线侧允许车辆越线行驶,实线侧不允许车辆越线行驶,用于规范车辆行驶轨迹(GB5768.3-2009)。我队施划的标线符合国标规定。2024年12月26日10时39分,李某某驾驶冀A****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斗路向阳大街路口时,遇前方红灯亮起,按顺序停靠在左侧车道(第二辆车),绿灯亮起,跟随第一辆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未越过停止线,在车道左侧为实线的情况下,压线通行。我大队抓拍的电子监控照片符合国标规定,能充分记录李某某驾驶冀A****1号小型轿车违反禁止标线通行的过程。2025年1月7日,李某某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处理了该条违法,经开区交警大队为李某某出具了编号为130****21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印章为违法行为录入地: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元,记1分。二、李某某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证据。2024年12月26日10时39分,李某某驾驶冀A****1号小型轿车,在北斗路向阳大街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的事实有电子监控视频、冀A****1号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实。三、认定李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处罚的法律依据。1、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所作出的编号130****2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客观、公正、合法。望上级机关虑及本案实情,依法维持我大队对复议申请人所作出的编号130****2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4年12月26日10时39分许,申请人驾驶冀 A****1号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斗路口左转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申请人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生成了第130****2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查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第130****2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电子监控视频;3.违法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机动车在左转弯时,应在越过停止线后,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本案中,违法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在车道左侧为实线的情况下,压线通行,依法应予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2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