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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3-96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委某某,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住所地:中华南大街476号
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赫某某、孙某某,该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10月17日驾驶机动车经过和平路天山大街桥下,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申请人配合民警检查工作。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检验程序违法应当进行重新检验,但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并未通知申请人家属,显然是违反了检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于2024年11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的作出期限远超七日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吊销许可证的一种情形,因此,在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因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导致申请人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和质证,不能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存在三处违法情形,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向贵单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处罚王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过。2024年10月17日21时许,执勤民警李某某、范某带领勤务辅警在和平路天山大街桥下组织酒醉驾查处工作,21时31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2****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和平路天山大街桥下时,被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某带上采血车,进行血样采集,在民警李某某、范某监督下,护士使用石家庄交管局配发的物证封装袋里的碘伏进行消毒,抽取血样,共采集8ml血样,血样分装于编号202400****、 202400****抗凝管中。编号202400****抗凝管的血样送至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编号202400****抗凝管的血样送至刑侦大队保管。全程佩戴并开启执勤执法记录仪。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充分证明执勤执法现场,有两名交通警察李**(警号:00****)、范*(警号:00****)均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带领勤务辅警执勤执法的事实。复议中申请人提到,并未通知申请人家属。从记录仪视频中显示,当时问了王某某的家属姓名和电话,王某某也记不清楚电话,说了个大概号码。被申请人认为,交警在认定酒驾或醉驾时,进行抽血化验是必要的程序,因为醉驾属于刑事案件,需要对嫌疑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而通知家属,在酒驾抽血的执法过程中,并非法定的必要程序。2024年10月23日王某某在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并对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140.18mg/ml,表示无异议,不提出重新鉴定。同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审查认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立案,王某某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2024年10月31日,王某某接高新区交警大队通知前来处理该违法,办案民警依法对王某某就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告知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王某某书面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王某某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手印。申请人王某某不具有法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1月28日王某某到违法大厅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王某某,王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捺指印。王某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2024年11 月28日高新区大队向王某某书面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王某某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手印。2024年11月29日高新区交警大队作出石公(交高新)行罚决字[2024]1301132600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王某某,王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捺指印。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到,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中,在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作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已向王某某书面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王某某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手印。二、认定和处罚王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1.第13011326000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第13011339100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根联、《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现场笔录》,《查获经过》和执法身份证明、《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向调查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信息核查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期限告知单》、《委托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截图及其它材料;3.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频。三、认定和处罚王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代替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违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实施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17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和平路天山大街桥下,因涉嫌酒驾被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执勤民警对其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一),王某某在上述法律文书中签字按捺指纹,并标注"无异议"。被申请人当场询问了王某某家属姓名及电话并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王某某在笔录上签字并按捺指纹确认。10月18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18mg/100mL。10月21日,执勤民警将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送达王某某,王某某在通知书上标注"我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不提出重新鉴定"并签字按捺指纹。10月31日,高新区交警大队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11月28日对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王某某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日向当事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王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案卷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11月28日高新大队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王某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予以认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0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