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申请人:欧阳*
被申请人:行唐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按期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2024年11月5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行唐县龙州镇**村**花园二期项目开发人,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行唐县**大街南侧,东至行唐县龙州镇**社区地,南至**街,北至行唐县龙州镇**社区地,西至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1)行唐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不动产权证号:冀(2021)行唐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现该地块涉及国有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1.涉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决定送达证明;2.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证明;3.该项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区委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明文件(征询意见函,可行性研究报告);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5.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拟征收房屋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6.房屋征收的请示文件及会议纪要;7.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准以及项目的用地核准,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文件;8.涉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其他所有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邮寄,信息的载体形式:纸质文书。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也未依法延长期限,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应于2024年12月4日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至今仍迟迟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单位接到赵**、欧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由行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就所申请信息和自规局进行沟通联系,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核实,赵**、欧阳*所申请的征地信息属实存在,部分信息由县政务公开办掌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已于3月12日对这部分信息进行答复,并附上相关材料;部分信息已在政府官网公开,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已通过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公开栏目的网址;部分信息可能由县自规局掌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已通过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县自规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经查,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行唐县龙州镇**村**花园二期项目涉及的:1.涉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决定送达证明;2.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证明;3.该项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区委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明文件(征询意见函,可行性研究报告);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5.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拟征收房屋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6.房屋征收的请示文件及会议纪要;7.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准以及项目的用地核准,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文件;8.涉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其他所有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针对申请人上述申请公开事项作出答复,并于2025年3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4日前对该申请作出答复,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未作出延长答复的告知,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不服,应于其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应于2025年2月4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