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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1-64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决定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单号:[1202652266702]),明确表达了对特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被申请人于同日签收该申请文件,此有快递签收记录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截至今日,自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之日已远超法定的20个工作日,期间被申请人既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亦未就延长答复期限事宜按规定告知申请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答复人提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4〕1047号批复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邮件经值班室签收后,因疏忽在内部流转过程中丢失,致使未能及时作出答复。答复人在2025年3月7日收到市司法局转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立即就申请人提出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4〕1047号批复文件”进行检索核实,于3月10日作出《正定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以邮寄方式送达到申请人指定的联系地址。综上所述,答复人并非主观故意不答复,在收到行政复议通知后,答复人及时进行了处理并作出答复,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以邮寄提交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贵府于2025年1月8日作出《正定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告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4〕1047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因此同意贵府进行土地征收,为了解情况,特向贵府申请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4〕1047号批复文件”。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正定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您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信函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故未及时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通知书后,立即对您的申请的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4〕1047号批复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被申请人直至2025年3月10日才作出正定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