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局长
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区域被征收后进行建设的“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
申请人称,由于生产生活需要,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区域被征收后进行建设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5年2月11日前作出答复,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1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桥西分局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桥西分局于1月8日签收。因答复人桥西分局系派出机构,不具有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能,答复人已就其申请内容于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区域被征收后进行建设的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经查询,该地块未办理一书两证,以上信息不存在,因此答复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日,申请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邮寄《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1月8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签收该申请。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系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该分局具有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本机关将申请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视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据此,本机关将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已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