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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签收石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10026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吊销其驾驶证是2024年4月17日,其于2025年1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其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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