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1-40号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
申请人:马某1
申请人:马某2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区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6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裕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2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裕政信公开〔2025〕X号),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裕翔街道办南位村人,该村已经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该村在征拆工作中设立了“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2025年1月2日,为核实该指挥部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设立主体、职责、组成等信息”。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答复书,称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申请人不服,特来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马某1、马某2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高度重视,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相关部门核实反馈,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2025年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裕政信公开〔2025〕X号),2025年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马某1、马某2送达,2025年1月23日马某1、马某2签收。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设立主体、职责、组成等信息”,《裕翔街道办事处关于马某1、马某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为:“本单位不存在”,裕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马某1、马某2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为“经核实,我办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裕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情况说明》为:申请人所提供照片中的“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河北高远开发集团在南位城中村改造中,与居民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临时场所。故,裕华区政府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设立主体、职责、组成等信息。综上,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裕政信公开〔2025〕X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各项复议请求。
经查:2025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是裕翔街道办南位村人,该村已经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该村在征拆工作中设立了“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为核实该指挥部情况,请贵单位公开如下信息: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设立主体、职责、组成等信息。”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裕华区裕翔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裕翔街道办事处关于马某1、马某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为:“本单位不存在;”裕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马某1、马某2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为:“经核实,我办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裕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收到您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检索查找,您申请的:南位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设立主体、职责、组成等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2025年1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就申请内容向裕华区裕翔街道办事处、裕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已经尽到核实、查询、告知的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裕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