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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有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内容是“2024年长安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20年经营权的拍卖政策法规依据、拍卖文件、拍卖公告、竞标单位名录、拍卖方式、拍卖过程记录、中标人、中标价格、成交确认书、停车位拍卖明细表以及是否包含南石家庄*区北侧门市门前总面积3.21亩的空闲地(详见附图)”,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已经租用了相关空闲地并签署租赁合同,被申请人无权再次拍卖相关地块。此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系全区公共停车位的统筹、协调管理单位,系全区停车管理的最终责任单位,全区所有公共停车位的各项工作均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恰好是被申请人负责管理的停车位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批准后相关车位才公开拍卖,最终由石家庄市安悦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中标,被申请人及石家庄市安悦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公开,并且该信息与申请人切身利益相关,申请人签订并租赁合同后,被申请人及石家庄市安悦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又拍卖相关地块,这显然涉及法治、公平、正义的根本问题,申请人有必要知情,被申请人及石家庄市安悦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也有必要向申请人公开澄清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被答复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4月27日答复人通知被答复人补充材料。被答复人补充后,答复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公开〔2025〕0**号),并送达给被答复人。因此答复人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程序合法。二、答复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认为上述信息属于公共停车位经营权的具体实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及相关职责分工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共停车位的拍卖及经营权管理属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的法定职责范围,相关信息的制作、保存主体为区城管局,而非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范围,并依法指引其向区城管局咨询,被申请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区城管局已在202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复函,明确表示已与申请人沟通并告知其可至区城管局查阅相关材料,进一步印证该信息的公开主体为区城管局。综上所述,答复人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公开〔2025〕0**号)。
经查,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4年长安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20年经营权的拍卖政策法规依据、拍卖文件、拍卖公告、竞标单位名录、拍卖方式、拍卖过程记录、中标人、中标价格、成交确认书、停车位拍卖明细表以及是否包含南石家庄*区北侧门市门前总面积3.21亩的空闲地(详见附图)。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4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李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补正告知书》(**信公补〔2025〕X号),告知其补正身份信息材料,后申请人按期提交了补正材料。被申请人经在“飞狐文档管理系统”中检索查询,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信息。
2025年4月29日,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李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工作协办函的回复》,称“关于长安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申请信息公开协办函,我局已收悉,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告知当事人可在工作日随时到长安区城管局查看相关材料,咨询相关事宜。”
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公开〔2025〕0**号)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建议申请人咨询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向其告知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方式及地址。并于同日按照申请人要求向其电子邮箱邮寄送达。
另查,2024年12月3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向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项目的批复》,批复“授权长安区城管局为‘长安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聘请第三方开展项目评估、实施方案编制和资产拍卖等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授权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长安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聘请第三方开展项目评估、实施方案编制和资产拍卖等工作,并且在收到申请人针对长安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的相关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关于李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工作协办函的回复》中表明,已告知申请人可在工作日随时到长安区城管局查看相关材料,咨询相关事宜。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即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咨询,并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5年5月6日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公开〔2025〕0**号),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公开〔2025〕0**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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