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3-526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89号
主要负责人:魏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大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5年4月30日电话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通短信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本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810号处罚决定,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贵单位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机关。3.本人受到处罚的路段没有设立禁令标志,且证据是路人随手拍上传的照片,所有照片内均无交通禁令标志。判定本人违法没有证据。4.本人所行使区域,未在区域所有入口均设立禁令标志,不符合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关于设立区域禁行的标准,故不属于违反区域禁行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处罚梁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过。2025年04月28日17时07分许,梁某某在互联网上处理冀ASC***号普通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记录。经查询,冀ASC***号的普通摩托车有2025年4月27日20时28分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梁某某在互联网上接受违法处理并制作了第13********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认定和处罚梁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1.2025年4月27日20时28分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2.冀ASC***号普通摩托车车辆违法记录。三、认定和处罚梁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综上所述,我大队认为: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内容:四、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一)摩托车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由此可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对摩托车的限行政策是在石家庄市三环内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并且在石家庄市区进市口均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禁止标志,禁止摩托车通行。因此,请求上级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梁某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我大队第13********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5年4月27日20时28分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处,冀ASC***号普通摩托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8日17时7分许,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处理冀ASC***号普通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后,交管自助处理平台生成编号为第13********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查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冀ASC***号车辆违法记录;2.违法行为执法视频拍摄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2024年8月22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摩托车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复兴大街(安济路至衡井公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本案中,违法拍摄记录明确显示冀ASC***号车在桥西区西二环行驶,能够证明当事人驾驶普通摩托车,在禁止通行路段行驶被抓拍,属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由进行了回应,本机关予以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