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2-39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赵某某,男,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水利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正定县曲阳桥镇某某村合法经营某某养殖场,因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二期工程,某某养殖场(以下称“养殖场”)于2024年8月6日被非法强拆,现养殖场原址由作为建设单位的正定县水利局组织施工队正在施工,据悉,该施工项目没有合法的施工手续,属于违法施工行为。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9月2日作出的《告知书》和正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石正政复决〔202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二期工程是涉水项目,应由水利主管部门监督。县水利局是违法施工单位,根据行政职权划分,被申请人与县水利局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作为上级直属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正定县水利局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签收,至今没有书面答复,其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复议申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反映人来信以及查处回复情况。2024年12月2日,我局通过EMS邮件渠道收到反映人来信,反映人要求对河北省正定县曲阳桥镇某某养殖场原址正在施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非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反映人反映情况位于正定县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二期工程第X标段。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申请人赵某某进行联系,告知其调查结果:正定县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二期工程属于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满足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是否开工,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后续反映人如有进一步需求可以继续联系我局。在此之后反映人未与我局进行来信或电话联系。二、关于正定县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二期工程开工建设有关依据。国家对水利工程开工建设有关条文依据:2013年5月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中第173条,水利工程实行开工审批,不办理施工许可证。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36条中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2013年8月,《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2条明确了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我局对正定县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二期工程相关资料调阅后认为,该项目属于水利工程,经核实,在开工前已经满足开工条件,无需办理施工许可。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证据。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并告知其调查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36项及《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3〕331号)第2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调查核实案涉项目在开工前已满足开工条件,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并将调查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