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2-49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良庆区某某大道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53号
负责人:冯素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1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份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石家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鸡蛋馍丁/原味”,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4/05/16,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经邮政回执查询得知,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截止提起本次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已经超过法定最长35日的期限,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程序违法,申请人不服,逐复议。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截止提起本次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程序上明显违法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书》进行办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接到申请人李某某的《投诉举报书》(详见证据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5日16:52:40将《举报书》及相关资料等线索分送石家庄市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04日08:54:57,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并分送;于2024年10月25日16:53:28将《投诉书》及相关资料等线索分送石家庄市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04日08:55:47,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并分送(详见证据2)。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发送功能,于2024年10月25日16:52:40告知申请人举报件“已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于2024年10月25日16:53:29告知申请人投诉件“已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于2024年10月25日16:58:14通过河北 12315话务受理平台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件“已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详见证据3)。经向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执法人员了解,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月3日通过电话198xxxxxxxx 去电联系投诉举报人。(详见证据4)。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了分送,已依法履行职责。故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件和投诉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发送功能告知申请人“已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通过河北12315话务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5年1月3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话去电联系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资料后,依法进行了分送,同时将分送情况通过短信和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其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