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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某,女,XX年XX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1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坐落于位于某某,项目名称为“某某”商品房的买受人。申请人通过 EMS 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该机关公开“某某”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于“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表示涉及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对于“5.修建性详细规划”表示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的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某某”项目的上述资料。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机构职能之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下,之所以征求第三方意见系为保护第三方权益,第三方若不同意公开的应当负说明合理理由的义务,行政机关也应当对是否属“合理理由”进行判断。本案第三方仅表示“不同意公开”而未对如何涉及其商业机密作任何说明,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回复时仅凭第三方简单述称“不同意”即予以采纳,其征求第三方意见流于形式,未遵循《条例》对征求意见程序的严格规定。案涉告知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提交的共十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因本案所涉答复部分内容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答复人于12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次日第三方公司作出回复函。答复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整理汇总后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二、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提交十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石家庄市某某的信息,包括: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答复人将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整理汇总后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信息答复人已经主动公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二,经初步审查,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石家庄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方公司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的回复函,向答复人反馈称出让合同中宗地信息及成交金额已经依法公开,但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等附图附件内的数据对其进行施工图设计方案、财务成本测算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公开对其利益存在直接风险,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公司经营情况及商业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经审查,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答复人认为,只有涉及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与之程度相当的情况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此项信息因涉及第三方公司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不属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案涉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已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故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该项信息,并说明理由。第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第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因上级主管部门并未要求某某人民政府编制该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2月20日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被申请人查询后,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存在,并作出案涉答复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作出区分处理,未将能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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