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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以石家庄市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以石家庄市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的,应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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