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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统一规划选址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统一规划选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石家庄市矿区某某厂的经营者,该某某厂为个体工商户,其所有财产及权益均归申请人所有。2008年,按政府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腾退某某厂所占场地。根据2008年8月6日拆违拆迁工作指挥部作出的《关于拆违拆迁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矿拆发[2008]XX号)第六条“某某厂的问题。1988年租用东岗头村边一块废地,建设某某厂,随着事业扩大,先后投资50万元,开办某某厂,2003年在某某厂北边兴建矿区某某市场,时间不长,由于建设某某厂,支持区有关政策,经区委、政府协调,将市场搬迁至某某路西。2007年9月,经规划局批准,又把围墙拆除到符合标准,几次搬迁,经济损失严重。议定:某某厂退出某某北街和某某路,由规划局统一规划选址,重新建设,建立矿区某某厂,搬迁后,区政府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截至目前,规划部门始终未履行选址职责。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其履行统一规划选址职责。2025年1月23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井陉矿区分局作出《关于对王某某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选址职责,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目前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依法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自然资函[XX]XX号)第一条:“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第一条第(三)项第1条:“申请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3)。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且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被答复人未提交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资料。二、被答复人提交的《关于拆违拆迁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矿拆发[2008]XX号)是2008年井陉矿区拆违拆迁指挥部作出的处理意见文件,答复人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该文件对答复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过去17年,也已经无效。而且,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资料,不能以某一机构出具一个文件代替法律规定的资料。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对王某某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已经明确告知,(矿拆发[2008]XX号)文件对答复人无适用效力;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进行。综上所述,请市政府应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系石家庄市矿区某某厂经营者。2008年8月,井陉矿区拆违拆迁工作指挥部作出《关于拆违拆迁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矿拆发[2008]XX号,该文件针对拆违拆迁工作的有关遗留问题第六条:“某某厂问题,1988年,租用某某村边一块废地,建设某某厂,随着事业扩大,先后投资50万元,开办某某厂,2003年在某某厂北边兴建矿区某某市场,时间不长,由于某某厂,支持区有关政策,经区委、政府协调,将市场搬迁至某某路西,2007年9月,经规划局批准,又把围墙拆除到符合标准,几次搬迁,经济损失严重。议定:某某厂退出某某街和某某路,由规划局统一规划选址,重新建设,建立矿区某某厂。搬迁后,区政府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2024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统一规划选址职责。2025年1月23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井陉矿区分局作出《关于对王某某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自然资函[XX]XX号)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申请人未根据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规划选址申请资料。综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履行规划选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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