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2-103号
发布时间:2025-07-08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负责人:李惠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电话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某某”项目查处申请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某某”项目违法查处申请电话答复行为行政违法。2.责令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内容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14年11月开始,河北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就开始宣传期开发“某某”项目,该项目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XX号,某某街西、某某路路北,2016年5月21日,申请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某某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认购的房产位于石家庄市某某街XX号,某某街西、某某路路北“某某”项目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建筑面积86.8平方米,交房日期2018年12月31日,该认购房屋单价 8761.9 元/m,总价为 760534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30%的首付款530000元。由于某某公司迟迟没有交付房屋,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得知,某某公司自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材料,申请依法查处某某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并将查明的事实和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的电话答复称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应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上述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某某”项目违法查处申请电话答复行为行政违法,责令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内容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处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将查明的事实和处罚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主要理由为:2014年11月开始,XX地产公司就开始宣传期开发“某某”项目,该项目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XX街XX号,某某街西、某某路北,2016年5月21日,申请人与某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某某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认购的房产位于石家庄市XX街XX号,某某街西、某某路路北“某某”项目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建筑面积86.8平方米,交房日期2018年12月31日,该认购房屋单价8761.9元/㎡,总价为760534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 30%的首付款530000元。由于某某地产公司迟迟没有交付房屋,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得知,某某地产公司自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查处。因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行为处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答复人于将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转交给了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办理,并要求裕华区住建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根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答复人将申请人投诉事项转裕华区住建局既已履行法定职责。裕华区住建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答复人反馈,裕华区住建局已于当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并将查明的事实和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违法查处申请事项转办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2025年2月2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就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事项回复被申请人,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将案涉违法查处申请转办及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第二款“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应当由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可以进行督办;”、第十四条“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告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采取书面告知的,要留存相关送达证据;采取电话告知的,要留存通话录音证据;采取短信告知的,需经举报人确认,并留存信息发送记录证据。”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转办给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调查处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作为具体负责调查处理案涉举报的主管部门将调查结果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案涉违法查处申请的转办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