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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生,男,汉族,1951年6月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
负责人:孙海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某社区,一家在此长期居住。2024年3月,因“石太铁路沿线鹿泉城区段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8962636260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签收上述材料,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但其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且在鹿泉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明确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而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完整明确,且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但截止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却未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答复,此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系明显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行为,应确认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向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5月1日,申请人收到鹿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行复(2025)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建议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于2025年3月24日签收。因鹿泉分局系答复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能,故答复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整理汇总后作出石自然资源和规划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4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二、答复人已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某社区的宅基地及房屋(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目前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某社区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图确定具体位置),截至目前未进行土地转用征收。故申请人所申请材料“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已电话沟通申请人要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电话沟通申请人要最新的)”,已纳入《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石家庄市鹿泉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在走公示程序,待完成后依程序向社会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因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列明地址及联系方式。综上,答复人已就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查,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3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4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系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该分局具有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本机关将申请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视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据此,本机关将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3月24日签收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1日作出答复,于4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履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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