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2-111号
发布时间:2025-07-10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单某朝,男,汉族,1970年9月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负责人:宋佳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一、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查处记录信息:包括无资质施工的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二、对高新区住建局办理“某公司违法行为”的检查记录。三、市住建局履职记录:包括1、注册时提交的装修资质证明文件;2、2019年5月1日前三年内,对其资质的年度核查记录;3、投诉处理信息:(1)投诉登记表(2)调查过程记录(含约谈企业记录)(3)最终处理意见书。4、如被认为区住建局具有管辖权,出具《管辖权异议决定书》;附《案件移送函》副本及接收机关确认回执。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住建政信公开(2025)X号),仅答复“查处记录信息”和“企业资质核查信息”不存在,对其他申请事项未作任何说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表现1、超期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提交申请,被申请人答复时间为4月7日,扣除周末后共计23个工作日,远超法定期限,且未依法告知延期理由,程序违法。2、未全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逐项答复申请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范围,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信息,也未告知不存在或无法提供的理由,构成实体违法。上述违法情形均源于被申请人对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行为,属于同一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相关信息:1、查处记录信息(无资质施工的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施工质量检查报告及整改通知书;未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投诉处理文书;竣工验收不合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情况证明等);2、企业资质核查信息:(1)注册时提交的装修资质证明文件,(2)2019年5月1日前三年内,对其资质的年度核查记录;3、投诉处理信息:(1)投诉登记表(2)调查过程记录(含约谈企业记录)(3)最终处理意见书;4、如被认为区住建局具有管辖权,出具《管辖权异议决定书》,附《案件移送函》副本及接收机关确认回执。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前往答复人处进行了现场补正,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事项中的第3、第4项划去,不再申请公开第3、第4项信息,并在原申请书上签字和署名时间。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人进行了检索。经检索,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答复人处均不存在。2025年4月7日,答复人制作了石住建政信公开[2025]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同日邮寄给了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信息答复人处不存在。答复人是在经过逐项查询后确定相应信息本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信息本单位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2025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申请人在2025年3月12日现场进行了补正,对申请书进行了修改,并签名和署名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答复期限应从补正之日起的2025年3月12日开始计算,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答复人在2025年4月7日答复申请人,没有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人没有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第3、第4项信息,是因申请人在2025年3月12日现场补正,删去了申请书这两项申请,答复人不存在答复不完整的情形。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查,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查处记录信息:包括无资质施工的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二、对高新区住建局办理“某公司违法行为”的检查记录。三、市住建局履职记录:包括1、注册时提交的装修资质证明文件;2、2019年5月1日前三年内,对其资质的年度核查记录;3、投诉处理信息:(1)投诉登记表(2)调查过程记录(含约谈企业记录)(3)最终处理意见书。4、如被认为区住建局具有管辖权,出具《管辖权异议决定书》;附《案件移送函》副本及接收机关确认回执。3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12日,申请人删除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3、4项申请信息,并签字落款。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于3月12日到现场补正,对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第3、4项申请信息进行删除并确认,被申请人从补正之日起针对修改后的申请表履行答复职责,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2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并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