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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南某,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政信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桥西区政府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而不是政府办给了我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回执后30天回复说再向桥西区税务局重新申请,实属推诿扯皮,滥用职权,歪曲《条例》。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尽到充分查询义务,并将查询到的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的内容函告申请人。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启动内部查询程序,指定具体由南长街道办事处承办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通知,检索了本机关留存的电子数据库和纸质档案。答复人以搜索关键字方式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官网、党政协同办公平台及相关办公电脑等途径检索查找,根据上述检索过程显示信息,反映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不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公开范围。另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等信息可能由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回复该项目已“于2010年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了解获取该信息。答复人将查询到的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的内容函告申请人,已经尽到充分的查询和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属实合法。二、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合法。从答复时间上,答复人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5年5月12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政信公开〔2025〕XX号)并于5月13日邮寄,申请人于5月14 日签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答复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5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XXX小区地方车库人防工程车位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留存的电子数据库和纸质档案进行检索查找,并交由南长街道办事处牵头办理。2025年5月7日,南长街道办事处向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制发《关于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的通知(张某)》。
202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向南长街道办事处反馈《关于张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材料》,称“经查证,‘XXX大厦’原名‘**-***’,位于裕华西路XX号,由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XXX大厦’项目2007年始建,所在地归属桥西区管辖,该公司并在桥西税务局进行了报验登记,于2010年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政信公开〔2025〕XX号),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向申请人告知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的联系地址和方式。2025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
另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作为“XXX大厦”项目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报验登记和清算主管税务机关,XXX大厦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关信息由其获取和掌握。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告知申请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咨询,并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5年5月13日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政信公开〔2025〕XX号),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政信公开〔2025〕XX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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