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大队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19日予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响应市里提倡的改善营商环境号召车辆停放在公司店门口,不存在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处罚刘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过
2025年8月12日15时37分许,刘某某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前来我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要求处理冀A*****号小型汽车的交通违法记录。民警对其进行了接待。
经查询,冀A*****号小型汽车分别有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17日、2025年4月24日、2025年7月6日在南长街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刘某某现场查看了执法人员拍摄的违法照片。民警当场告知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分别对你处以100元罚款。刘某某当场进行了陈述与申辩,同意对此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稍后,民警分别制作了第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刘某某在指定位置签字后持决定书自行离去。
二、认定和处罚刘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1.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17日、2025年4月24日、2025年7月6日在南长街有冀A*****“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
2.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民警张**的《执法记录》及执法身份证明。
三、认定和处罚刘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驾驶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停放地点。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综上所述,我大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查看违法照片,当事人停车位置没有施划停车位,该位置属于人行道上,将车停在此处行人只能绕行到机动车道上行走,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后续桥西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刘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采取的行政处罚的内容、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其陈述与申辩,履行了法定程序;认定刘某某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得当。因此,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维持我大队第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4月14日15时44分许、4月17日17时10分许,4月24日15时18分许、7月6日7时40分许,申请人将车辆冀A*****停放于南长街处,因涉嫌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警员抓拍,4月14日16时15分许、4月17日17时31分许、4月24日15时46分许、7月6日8时许,该车辆未及时驶离,被再次抓拍。8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违法记录,被申请人分别作出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分别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抓拍照片,违停通知记录,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本案中,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南长街处,停放地点无停车泊位线,该地点禁止停车,申请人不在现场,经通知后未及时驶离,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分别罚款100元,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13010416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