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石政行复〔2025〕2-272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巫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某某大道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53号
负责人:冯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人巫某某问题回复中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